首页 > 正文
向职工固定发放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如何在税前扣除?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5/12/16 17:25:24

  答:根据20155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文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通讯补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再挤占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扣除,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校区地图
  • 秦皇岛校区
  • 天津校区
  • 包头校区
  • 张家口校区
  • 石家庄校区
服务支持
咨询热线
  • 0335-8061868
  • 15373608858
  • 15373608860
  • QQ:327882222
  • 0311-87222319
微信平台
微信订阅号
秦皇岛金色未来培训学校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2-2025 JSWLJY.COM All Rights
冀ICP备14019694号-3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