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十条税收支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 政府同意,2月12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联合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十条税收支持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立即执行。

这十条措施分别是: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

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 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 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 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巩固和拓展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基础 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 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

各级税务、海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云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进一步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根据疫 情发展态势实行人性化管理,为纳税人分时分批、错峰错期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要对以上十条支持措施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疫情解除后进 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